在家放火欲轻生危害安全被判刑
(发布时间:2010-11-12)
在家放火欲轻生危害安全被判刑 日前,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,被告人闫某在自家放火欲轻生,却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处以刑罚。经查,2005年12月21日,被告人闫某因琐事与其姐及母亲产生纠纷。次日14时许,闫某来到其母亲家中,又为此事与母亲言语不合。闫某认为母亲偏袒其姐,心中觉得十分委屈,产生轻生念头。于是回到自己家中将院子大门插住,先从摩托车内放了一些汽油浸到一件旧毛衣上,接着抱一些豆秸秆放在门口,又从其嫂子暂放在其家的衣柜内拿了一些衣物扔在院内,然后用打火机将浸有汽油的毛衣和豆秸秆点燃。由于风大,几分钟后,火势很快蔓延燃烧,后来,派出所民警及消防人员赶到将大火扑灭。 颍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闫某的居住地系房屋较为集中的居民区,其故意纵火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鉴于闫某放火的原因是因家庭纠纷而产生轻生念头,且案发后其主动参与救火,当庭认罪悔过,遂以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