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

(发布时间:2005-03-03)
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,加强校风学风建设,维 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,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“四有”人才, 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 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,勤奋学习,刻苦 钻研。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。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 救人的原则,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。同时 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。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: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 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勒令退学;(六)开除学籍。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、罢考、罢餐,张贴大、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,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。情节较轻,并有悔改表现,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触犯国家刑律,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开除学籍。 (二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(属过失犯罪)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三)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(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)。 (四)被处以治安拘留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 (五)被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 (六)被处以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第七条 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劫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者,除依法处理外,还要给予下列处分。 (一)作案价值在20元(不含20元)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 (二)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上(含20元)、100元以下(不含100元)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(三)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(含100元)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四)多次作案(两次以上)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五)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,虽未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(六)窝赃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(七)团伙作案,为首者加重处罚。 (八)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。 (一)对打架肇事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致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二)对打架策划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(三)对打架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致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;致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四)对打架中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并产生严重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(五)对打架伪证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 (六)对提供打架凶器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 (七)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者,视伤害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八)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 (九)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十)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十一)威吓、侮骂、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(十二)打人致伤者,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。 (十三)以上违纪者,不思悔改,不接受教育,应加重处罚。 第九条 对赌博者,除依法处理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。 (一)凡赌博者.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(--)邀赌者加重处罚。 (三)提供赌具者,除没收赌具外,给予警告处分,同时参与赌博者,加重处罚。 (四)窝赌,为赌博者提供场所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同时参与者加重处分(抽头以参与论处)。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,诬告、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,除依法处理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。 (一)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,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 (二)私拆他人信件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(三)无中生有,捏造事实,写诬告信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四)泄露国家机密,伪造证件,欺骗组织者,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。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者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在处理男女关系中,不讲道德,经教育不改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影响恶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二)侮辱、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(三)男女非法同居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二条 对传阅、传播黄色书籍、录像、淫秽品者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传阅淫秽印刷品(包括“手抄本”)或观看淫秽录像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 (二)传播、转抄淫秽印刷晶(包括“手抄本”)或油印,复印淫秽材料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(三)制作(包括复制)淫秽录像、照片或非法出售、出租淫秽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结婚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,禁止酗酒。由此而引起后果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经商,对经商者,情节较轻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、宿舍、食堂、图书馆、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。 (一)私用电热器、乱拉电线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,由此造成后果者,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,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。 (二)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,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、工作和休息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(三)乱倒污水、乱倒垃圾、乱扔酒瓶等杂物,影响校内环境卫生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,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,加重处分。 (四)在学习、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、设备损失事故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,并视情节赔偿损失。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损害公物(包括图书等)及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下(不含50元)者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 (二)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(含50元)者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 (三)使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处以罚款。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、政治学习、实验、实习、设计或参加军训、劳动、社会实践、运动会等活动,都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席,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: (一)一学期旷课累计(下同)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 (二)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 (三)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 (四)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(五)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 (六)一学期无故迟到、早退累计十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。 (七)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,又继续旷课者,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,从严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。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(包括考试、考查、测验,下同),不得有夹带、偷看、传递、交头接耳、暗示、代考等舞弊行为,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,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,还要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期中(或课程结束)、期末考试(考查)作弊或协同作弊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(二)代考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 (三)被代考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(四)无故旷考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 (五)补考作弊者,加重处分。 (六)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,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一定影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 (七)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 (八)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,经教育不改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(九)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,经教育不改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处分: 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,无理纠缠,态度恶劣者。 (二)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。 (三)屡教不改者。 (四)对检举人、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。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,可按期解除,有显著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,附加给予下列处罚。 (一)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所享受助学金或奖学金,在察看期间全部停发。 (二)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者,分别停发两个月、三个月、五个月的奖学金和助学金。 (三)本科院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,不授学位,悔改表现突出的可酌情考虑。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,若确需给于留校察看处分,毕业时作结业处理。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。 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,由所在系讨论决定,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。如系处理不当,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,并报学校批准,重新做出决定。 (二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÷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所在系提出意见,校主管部门审查,校(院)长办公会议决定,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委备案。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,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,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。 第二十六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,应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,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。处分材料均应存人本人档案。对学生的各类处分,学校应每学年汇总上报省教委。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(处理有误撤销者除外)。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,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按批准处分的程序,决定是否给予评议。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,有突出表现者,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。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,可向学校申诉,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,应做出结论。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,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。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研究生。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各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

联系信息

报警指挥中心--63600110 保卫处办公室--63602310

南区治安报警--63492090 西区治安报警--63602305

东区治安报警--63602309 特勤队办公室--63600799